关于在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一级企业中试行开展大型一级企业评定工作的通知(中电联信资〔2016〕5号)2016-07-29
[2016-07-29]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行业的发展要求,培育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推动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企业做大做强,满足国家大型、复杂和重要信息系统建设和保障任务的需求,经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办公室(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资质办)研究,决定在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一级资质(以下称一级资质)获证企业中试行开展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大型一级企业(以下称大型一级企业)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型一级企业是一级资质企业中技术水平较高、规模较大,在主营业务领域整体实力名列前茅,具备承担国家行业重大信息系统能力的骨干企业。大型一级企业仍然是一级资质企业,须按相关规定完成年度数据填报和一级资质到期换证等工作。大型一级企业如不再具有一级资质,其持有的大型一级企业证书将同时予以取消。
二、大型一级企业评定工作实行自愿申请、总量控制、动态调整和优中选优的原则。
三、大型一级企业评定主要以当年发布的评定条件和企业填报的年度数据信息为依据,每年进行一次。
四、大型一级企业的评定程序
(一)申报企业将《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大型一级企业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提交至电子联合会资质办,电子联合会资质办对《申请表》进行形式审查。
(二)电子联合会资质办委托A级评审机构(以下称评审机构)对形式审查合格企业的《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大型一级企业申报表》及附件材料(以下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评审机构将通过审核企业的申报材料提交至电子联合会资质办。电子联合会资质办组织召开评审会,对通过评审会评审的企业,在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网(www.csi-s.org.cn)公示10天。
(四)公示期结束后,电子联合会资质办将评审结果及相关情况报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委员会审定,并向通过审定的企业颁发相应年度的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大型一级企业证书。
五、2016年大型一级企业申报受理安排
(一)2016年大型一级企业的评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0家,凡符合“2016年度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大型一级企业评定条件”(见附件)的企业可自愿申报。评定工作严格按照2016年度评定条件进行,并兼顾合理的行业布局。
(二)大型一级企业申报相关表格可在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网下载。申报材料中要求提供的近三年数据,应为2013年、2014年和2015年的相关数据,且应与企业填报的年度数据信息一致。《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大型一级企业申报表》的具体填写要求详见填表须知和填表说明。
(三)申报企业将《申请表》提交至电子联合会资质办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8月19日,评审机构将通过审核企业的申报材料提交至电子联合会资质办的截止日期为 2016年9月20日,逾期提交的,电子联合会资质办组织的本年度评审会不予受理。
(四)请申报企业参照上述日期安排好申报进度,与评审机构充分沟通,做好准备工作,确保按时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
请各单位收到通知后,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电子联合会资质办联系。
电子联合会资质办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8号楼1419室(邮政编码:100846)
联系电话:010-68208063
工作邮箱:sio@citif.org.cn
联 系 人:杨军
附件:《2016年度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大型一级企业评定条件》
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
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办公室
2016年7月29日
附件:
2016年度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大型一级企业评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企业具有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一级资质,且持续取得一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3年。
(二)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三)企业近三年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四)企业认同并遵守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相关规定,近三年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业绩规模、技术水平及市场地位条件
(一)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的主要业务领域明确,业绩突出,技术水平和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列,业绩规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2015年度信息系统集成收入总额不少于10亿元,完成的一级资质评定条件限定项目总额不少于8亿元。
2. 近三年信息系统集成收入总额不少于30亿元且2015年度不少于8亿元,近三年完成的一级资质评定条件限定项目总额不少于24亿元且2015年度不少于6亿元。
(二)主要业务领域近三年完成的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典型项目,在项目规模和技术水平等方面处于行业领先地位。
(三)对国家、行业信息化建设有较大贡献,近三年完成的国家、行业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不少于3个且有较高技术水平和明显经济社会效益。
(四)研究开发能力居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近三年作为主要承担单位承担过国家级的研发项目,或近三年完成过具有行业重大影响的自主研发项目。
(五)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人才实力,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人员人数不少于1000人。
三、优先评定条件
具有较强的基于安全可靠基础软硬件产品(至少包括服务器CPU、服务器操作系统、数据库)的信息系统集成能力,近三年在国家重要领域承担过基于安全可靠基础软硬件产品的系统集成项目。
抄报: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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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行业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办公室 2016年7月29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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