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运行维护分项资质认定实施办法(2018修订版)》和《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运行维护分项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8修订版)》的通知电子联信委〔2018〕1号
[2018-04-04]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运行维护分项资质(以下称运维资质)认定工作,在已开展的运维资质试点认定工作基础上,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委员会近期组织修订了运维资质认定实施办法和运维资质等级评定条件,现将修订完成的《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运行维护分项资质认定实施办法(2018修订版)》(见附件1)和《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运行维护分项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8修订版)》(见附件2)予以发布,自即日起施行。《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运行维护分项资质认定实施办法(试行)》(中电联信委〔2015〕2号)同时废止。
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办公室(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资质办)近期将发布通知,明确2018年运维资质申报受理工作安排(含申报表格)等具体事宜。
有关单位对运维资质认定工作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电子联合会资质办联系。
电子联合会资质办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8号楼1419室(邮政编码:100846)
联系电话:010-68208063
工作邮箱:sio@csi-s.org.cn
联 系 人:杨军 娜仁图雅
附件
1.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运行维护分项资质认定实施办法(2018修订版)》
2.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运行维护分项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8修订版)》
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
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委员会
2018年4月4日
附件1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运行维护分项
资质认定实施办法(2018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运行维护分项资质(以下称运维资质)认定工作,按照《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中电联字〔2015〕1号)有关规定执行,并依据运维资质认定特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以下称运维服务)是指采用信息技术手段及方法,依据需方提出的服务级别要求,对其所使用的信息系统运行环境、业务系统等提供的综合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运维资质认定是指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依据本实施办法对从事运维服务单位的整体实力、运维服务能力和水平所进行的评价和认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运维服务项目管理人员是指由运维服务单位正式聘用,熟悉运维服务技术和项目管理专业知识,具备一定运维服务项目管理工作经验和能力,具有较好的信誉,并受所属单位委托对运维服务项目进行全面管理的项目负责人。
运维服务项目管理人员包括运维项目经理和运维高级项目经理两个等级。电子联合会对运维服务项目管理人员实施登记管理。
第五条 电子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委员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负责运维资质认定和运维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的管理工作。电子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办公室(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资质办)作为电子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运维资质认定和运维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运维资质分级及评定条件
第六条 运维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等级,其中一级最高。
第七条 运维资质等级评定条件由电子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发布,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修订版。
第三章 运维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的聘用和登记
第八条 运维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由企业自行聘用,聘用条件除应满足《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办法(暂行)》(中电联信委〔2015〕1号)的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运维项目经理从事运维服务相关工作经历不少于1年。
(二)运维高级项目经理从事运维服务相关工作经历不少于5年,且至少负责过1个不少于300万元的运维服务项目。
第九条 运维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的登记管理,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及增加的要求外,按《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办法(暂行)》(中电联信委〔2015〕1号)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 运维资质认定及监督管理
第十条 运维资质的申请与认定、证书管理及监督管理,除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事项外,按《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中电联字〔2015〕1号)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电子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2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运行维护分项
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8修订版)
一、一级条件
(一)综合条件
1. 申报单位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产权关系明确。
2. 申报单位从事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以下称运维服务)业务的时间不少于5年。取得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运行维护分项(以下称运维分项)二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2年,或拥有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二级及以上资质的时间不少于2年。
3. 申报单位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3000万元,或所有者权益合计不少于3000万元。
4. 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的运维服务部门,设立的运维服务机构涉及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少于3个。
(二) 财务状况
1. 申报单位近三年运维服务收入总额不少于3亿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或近三年运维服务收入总额不少于5亿元。财务数据真实可信,须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 申报单位财务状况良好。
3. 申报单位拥有与从事运维服务业务相适应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三) 信誉
1. 申报单位有良好的诚信和公众形象。
2. 申报单位有良好的履约能力,近三年无因申报单位原因造成运维服务未完成的项目或由申报单位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3. 申报单位遵守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管理相关规定,近三年在资质申报和资质证书使用过程中无不良行为。
(四) 业绩
1. 申报单位近三年累计执行并按服务协议交付的不少于100万元的运维服务项目(以下称一级评定条件限定项目)总额不少于2亿元,且近三年的营业收入总额中运维服务收入所占比例不低于70%;或一级评定条件限定项目总额不少于3.5亿元。
2. 申报单位一级评定条件限定项目涉及的地区不少于5个;或一级评定条件限定项目涉及的用户数量不少于10个,且涉及的地区不少于3个。
3. 申报单位近三年累计执行并按服务协议交付的不少于600万元的运维服务项目数量不少于5个,或近三年累计执行并按服务协议交付的不少于300万元的运维服务项目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且这些项目至少覆盖6种运维服务类别(应用软件运维服务、基础软件运维服务、支撑软件运维服务、主机/存储运维服务、网络运维服务和安全运维服务)中的3种,并以上述6种运维服务类别为主。这些项目具有较高的运维服务技术水平。
4. 申报单位近三年在主要业务领域承担过国家、行业级复杂大型运维服务项目。
(五) 管理能力
1. 申报单位已建立完备的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持有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且持续有效获证时间不少于一年。
2. 申报单位已建立完备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且持续有效运行时间不少于一年。
3. 申报单位已建立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并能有效运行。
4. 申报单位主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少于5年,运维服务业务主要技术负责人应经过运维高级项目经理登记或具有电子信息类高级技术职称、且从事运维服务工作经历不少于5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高级职称。
(六) 技术实力
1. 申报单位具有较强的运维服务研发能力,对主要业务领域的运维服务技术有深入研究,并能以产品形式提供标准化的运维服务。
2. 申报单位应同时具有平台化的过程管理工具和监控工具,且在一级评定条件限定项目中得到了应用。
3. 申报单位主要业务领域中典型运维服务项目的技术居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七) 人才实力
1. 申报单位从事运维服务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200人。
2. 申报单位经过登记的运维服务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15名,其中运维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5名。
3. 申报单位已建立完备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二、二级条件
(一)综合条件
1. 申报单位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产权关系明确。
2. 申报单位从事运维服务业务的时间不少于3年。取得运维分项三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1年,或拥有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三级及以上资质的时间不少于2年。
3. 申报单位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1000万元,或所有者权益合计不少于1000万元。
4. 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的运维服务部门。
(二) 财务状况
1. 申报单位近三年运维服务收入总额不少于1.5亿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或近三年运维服务收入总额不少于2亿元。财务数据真实可信,须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 申报单位财务状况良好。
3. 申报单位拥有与从事运维服务业务相适应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三) 信誉
1. 申报单位有良好的诚信和公众形象。
2. 申报单位有良好的履约能力,近三年无因申报单位原因造成运维服务未完成的项目或由申报单位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3. 申报单位遵守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管理相关规定,近三年在资质申报和资质证书使用过程中无不良行为。
(四) 业绩
1. 申报单位近三年累计执行并按服务协议交付的不少于40万元的运维服务项目(以下称二级评定条件限定项目)总额不少于1亿元,且近三年的营业收入总额中运维服务收入所占比例不低于60%;或二级评定条件限定项目总额不少于1.5亿元。
2. 申报单位二级评定条件限定项目涉及的地区不少于3个,或二级评定条件限定项目涉及的用户数量不少于5个。
3. 申报单位近三年累计执行并按服务协议交付的不少于300万元的运维服务项目数量不少于5个,或近三年累计执行并按服务协议交付的不少于150万元的运维服务项目总额不少于1500万元,且这些项目至少覆盖6种运维服务类别(应用软件运维服务、基础软件运维服务、支撑软件运维服务、主机/存储运维服务、网络运维服务和安全运维服务)中的2种,并以上述6种运维服务类别为主。这些项目具有一定的运维服务技术水平。
(五) 管理能力
1. 申报单位已建立完备的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持有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
2. 申报单位已建立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并能有效运行。
3. 申报单位已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并能有效运行。
4. 申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少于4年,运维服务业务主要技术负责人应经过运维高级项目经理登记或具有电子信息类高级技术职称、且从事运维服务工作经历不少于4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中级及以上职称。
(六) 技术实力
1. 申报单位具有一定的运维服务研发能力。
2. 申报单位应具有平台化的过程管理工具或平台化的监控工具,且在二级评定条件限定项目中得到了应用。
3. 申报单位主要业务领域中的典型运维服务项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
(七) 人才实力
1. 申报单位从事运维服务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00人。
2. 申报单位经过登记的运维服务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10名,其中运维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3名。
3. 申报单位已建立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三、三级条件
(一)综合条件
1. 申报单位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产权关系明确。
2. 申报单位从事运维服务业务的时间不少于1年。
3. 申报单位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200万元,或所有者权益合计不少于200万元。
(二)财务状况
1. 申报单位近三年运维服务收入总额不少于150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或近三年运维服务收入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财务数据真实可信,须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 申报单位财务状况良好。
(三) 信誉
1. 申报单位有良好的诚信和公众形象。
2. 申报单位有良好的履约能力,近三年无因申报单位原因造成运维服务未完成的项目或由申报单位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3. 申报单位遵守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管理相关规定,近三年在资质申报和资质证书使用过程中无不良行为。
(四) 业绩
1. 申报单位近三年累计执行并按服务协议交付的运维服务项目总额不少于150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或近三年累计执行并按服务协议交付的运维服务项目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2. 申报单位近三年累计执行并按服务协议交付的不少于100万元的运维服务项目数量不少于1个,或近三年累计执行并按服务协议交付的不少于20万元的运维服务项目总额不少于100万元。
(五) 管理能力
1. 申报单位已建立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并能有效运行。
2. 申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少于3年,运维服务业务主要技术负责人应经过运维项目经理登记或具有电子信息类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或电子信息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从事运维服务工作经历不少于3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初级及以上职称。
(六) 技术实力
1. 申报单位具有的运维服务工具在近三年累计执行并按服务协议交付的部分运维服务项目中得到了应用。
2. 申报单位主要业务领域中的典型运维服务项目具有一定技术水平。
(七) 人才实力
1. 申报单位从事运维服务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25人。
2. 申报单位经过登记的运维服务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3名。
3. 申报单位具有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以及职业道德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与考核。
抄报: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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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行业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办公室 2018年4月4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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